掃黑除惡明確“軟暴力”標準
昨日上午,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,發(fā)布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聯(lián)合印發(fā)的《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《關于辦理“套路貸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《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》《關于辦理實施“軟暴力”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等四個意見。
中央政法委秘書長、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在發(fā)布會上表示,隨著專項斗爭全面深入推進,大批涉黑涉惡案件陸續(xù)進入起訴、審判環(huán)節(jié)。“針對執(zhí)法司法辦案實踐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適用等突出問題,四個意見的出臺,完善了涉黑涉惡案件證據(jù)、程序等方面的規(guī)定,有利于依法、準確、及時地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,做到對涉黑涉惡案件既不‘拔高’,也不‘降格’,推動辦案難點突破,防止案件久拖不決。”陳一新說。
惡勢力
是否“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”為判斷標準
記者注意到,《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將有無“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”特征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。同時明確規(guī)定,單純?yōu)槟踩〔环ń洕娑鴮嵤┑?ldquo;黃、賭、毒、盜、搶、騙”等違法犯罪,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(fā),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,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。
“這些規(guī)定標示出了惡勢力案件與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。”全國掃黑辦副主任、最高法副院長姜偉表示,該《意見》還界定了惡勢力成員,確保不枉不縱。認定惡勢力,要求“一般為三人以上”。
實踐中,有的辦案人員存在“簡單處理、沾邊就算”的錯誤做法。姜偉稱,針對這一問題,該《意見》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,將主觀明知惡勢力危害性與客觀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相結合,準確劃定惡勢力成員范圍,為實現(xiàn)精準打擊提供了有力支撐。
記者注意到,實踐中對于惡勢力團伙的一些特征存在著認識分歧,諸如“經常糾集在一起”應當如何把握、“多次違法犯罪活動”應當如何計算、“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”應當如何認定等,該《意見》對以上問題也逐一釋明。
此外,該《意見》明確打擊重點是惡勢力的糾集者,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、重要成員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。對于惡勢力、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,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少,人身危險性、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,具有自首、立功、坦白、初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(jié),可依法從輕、減輕或免除處罰。
套路貸
實施對象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將從重處罰
此次發(fā)布的《關于辦理“套路貸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特別指出,以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在校學生、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“套路貸”,或者因實施“套路貸”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、死亡、精神失常、為償還“債務”而實施犯罪活動的,除刑法、司法解釋另有規(guī)定的外,應當酌情從重處罰。
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,對于認罪認罰、積極退贓、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的被告人,可以依法從寬處罰。
該《意見》還指出,三人以上為實施“套路貸”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,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。對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。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,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、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、起訴、審判。
在案件管轄上,該《意見》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、舉報的“套路貸”犯罪案件,應立即受理并移送。
姜偉表示,在“套路貸”案件中,行為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,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。“套路貸”與普通的民間借貸有著本質區(qū)別,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,而“套路貸”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。“套路貸”的實質就是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,應受法律懲處。
“需要注意的是,區(qū)分‘套路貸’和民間借貸,要根據(jù)案件的事實和證據(jù)綜合評判,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、某個情節(jié)。”姜偉強調。
軟暴力
四類行為被納入“冷暴力”違法犯罪手段
在他人家門口燃放鞭炮、播放哀樂、擺放花圈,對此類行為應該如何處理?記者注意到,此次兩高兩部聯(lián)合印發(fā)的《關于辦理實施“軟暴力”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對此有了明確規(guī)定,將這些行為納入“軟暴力”違法犯罪手段之中。
全國掃黑辦副主任、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表示,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,不斷變換犯罪手法,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(zhí)仗、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,轉而采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“軟暴力”。犯罪分子,特別是一些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用這種手法越來越多,比如跟蹤滋擾他人、惡意舉報誣陷、播哀樂擺花圈、噴油漆堵鎖眼、擺場架勢示威等。該《意見》解決了前段時間在掃黑除惡斗爭當中,包括打擊其他一些刑事犯罪當中,“軟暴力”長期困擾基層執(zhí)法工作的難題。
杜航偉表示,從表現(xiàn)形式上看,“軟暴力”與暴力明顯不同,但其危害卻與傳統(tǒng)暴力犯罪相同,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過了傳統(tǒng)的暴力手法犯罪。該《意見》將“軟暴力”界定為一種與暴力、威脅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,對“軟暴力”犯罪表現(xiàn)形式作了具體的列舉,包括侵犯人身權利、民主權利、財產權利的手段,擾亂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產、經營秩序的手段,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以及符合“軟暴力”定義的其他違法犯罪手段。
杜航偉強調,“軟暴力”作為一種違法犯罪手段,能否構成犯罪,要看是否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;能否構成黑惡勢力,還要看是否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征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。
財產處置
涉案財產無法找到 可追繳其他等值財產
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,如何準確處置涉黑涉惡財產?兩高兩部印發(fā)的《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》明確,要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,防止其死灰復燃。對于組織者、領導者一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對于確屬骨干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、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,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記者注意到,該《意見》還規(guī)定,有證據(jù)證明依法應當追繳、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、被他人善意取得、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,可以追繳、沒收其他等值財產。最高檢副檢察長、全國掃黑辦副主任陳國慶表示,該規(guī)定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,也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,包括《聯(lián)合國打擊跨境有組織犯罪公約》也對此作了類似的規(guī)定。
陳國慶稱,為了避免對“無法找到”的理解產生歧義,該《意見》對此進行了說明,“無法找到”就是指有證據(jù)證明存在依法應當追繳、沒收的財產,但無法查證財產去向、下落。被告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,應當出示相關證據(jù)。
他表示,采取處置等值財產時必須有證據(jù)能證明財產無法找到、被他人善意取得、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,具備這些情況,才能啟動沒收等值財產這種處理方式。同時,該《意見》也賦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,但需要被告人舉證。財產數(shù)額的對等性也是該《意見》特別強調的,沒收的財產數(shù)額必須是與依法應當追繳、沒收的涉案財產對應數(shù)額,必須是等值財產,在執(zhí)行中要注意保護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。(何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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