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為國家游泳隊前教練組組長,張雄從未想過會在看守所里看巴西里約奧運會的游泳比賽。落馬前,他的另一個身份是南京體育學院院長,一名正廳級干部。
2015年,因涉嫌貪腐,張雄被辦案機關(guān)帶走。當年10月,案件移送江蘇省檢察院,2016年1月,案件偵查終結(jié),經(jīng)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,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雄以貪污罪提起公訴。
當時,正值巴西里約奧運會舉辦期間。該案公訴人、鹽城市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李霞回憶,張雄最愛說的就是與游泳有關(guān)的事情,對各國選手的情況侃侃而談。中國游泳隊取得1金2銀3銅后,有媒體評價為“收獲寥寥”。張雄對此也是痛心疾首,“如果這次是我?guī)ш?,成績絕不會這么差”。
今年4月20日,張雄案一審判決下達。他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。接到判決書后,張雄表示認罪服法,沒有提起上訴。
金牌游泳教練培養(yǎng)多名世界冠軍
張雄的家鄉(xiāng)南通海門是個“靠長江、靠大海”的地方,張雄的命運似乎與“水”有關(guān)。
從小喜歡游泳的他,15歲就成為國家隊游泳運動員。1978年考入北京體育學院,1981年畢業(yè)后,26歲的張雄來到了南京體育學院做教練。1983年,他成為江蘇省游泳隊總教練,1987年成為國家游泳隊教練,1991年,張雄成為國家游泳隊副總教練。
張雄的成名是在1992年。那一年在西班牙巴塞羅那舉辦的奧運會上,林莉成為第一個奪得游泳奧運金牌同時打破世界紀錄的中國選手。而林莉是張雄的徒弟。
此后,張雄培養(yǎng)出多名世界級游泳運動員,比如王曉紅、陳艷等游泳名將。被譽為“金牌教練”的張雄幾乎伴隨著中國游泳走向輝煌。
熟悉張雄的人對他評價都很高:業(yè)務精湛、博學多才、通曉英文。
1998年,張雄擔任南京體育學院副院長,同時升任國家游泳隊教練組組長,相當于此前的總教練。2009年,張雄被任命為南京體育學院院長,為正廳級干部。
2014 年,在南京體育學院迎新典禮上,院長張雄寄語新生:“真正需要的應該是好身體,有了健康,每天都是新的;有了健康,陽光才燦爛;有了健康,黑夜不再漫長。”
從1992年開始,張雄就擔任南京體育學院訓練部游泳班總教練。多年來,盡管經(jīng)常會在北京帶隊培訓,但他對南京體育學院作出的貢獻是學校師生有目共睹的。
自1956年成立以來,南京體育學院產(chǎn)生了15位奧運冠軍,大部分都在張雄到南京體育學院任職后產(chǎn)生。
在該校評師網(wǎng)上,有多名學生對張雄評價:“對學生倒是很親切”“有學者風范”“講課有深度,授課內(nèi)容豐富”“帶給我很多幫助”。
用公款購買勞力士手表
今年4月,張雄再次進入公眾視野是在法院的被告席上。此時的他,比網(wǎng)上流傳的照片偏瘦,但依舊精神,頭發(fā)整齊,腰板挺直。
在庭審上首先被關(guān)注的是購物卡。檢方起訴稱,2005年至2014年,南京體育學院先后在南京一些商場購買了價值 364萬余元的購物卡,名義是購買營養(yǎng)品、運動用品。這些卡都是張雄安排南京體育學院的老師去購買的。
案件承辦人說,其實就是給張雄跑腿。買回來的卡統(tǒng)統(tǒng)交給張雄,有時候購物卡買得太多,商場會贈送積分卡和一些小額購物卡,也都要統(tǒng)統(tǒng)交給張雄。
作為院長,張雄十分強勢。對于這些購物卡,張雄交代,有部分作為“公關(guān)費”送了出去,有一些發(fā)放給了成績好的運動員。對于剩下的,偵查初期,張雄始終沉默。
然而,一直由他保管的購物卡不翼而飛,總要有個說法。
最后張雄供述,他曾用購物卡給自己購買和田玉把件1枚、鉆戒1枚、勞力士手表兩塊、寶格麗手表1塊,合計價值27萬元,其他的卡連同這些貴重物品,他已經(jīng)轉(zhuǎn)移到了海門老家。
然而,就在這個時候,被他轉(zhuǎn)移的卡和物品被盜了。直到后來盜竊案告破,證實這些物品價值54萬元。
“我們只有張雄的供述,無法證明他到底轉(zhuǎn)移了多少,變賣之前的價款我們也沒有證據(jù)證明。最后,只能就變賣數(shù)額認定。”李霞解釋說。
最后,檢察機關(guān)指控,張雄貪污81萬元。
張雄的辯護人認為,張雄作為院長代表學校對購物卡及用購物卡購買的物品持有,不管是放在辦公室、家里,還是轉(zhuǎn)移到老家海門,都是履行安全保管的義務,沒有占為己有的用意。
李霞指出,張雄自己承認,“用購物卡買個人物品是貪污,拿回家的卡也是貪污。”同時,張雄本人也表示,“實際的購買行為并不具有針對性,而是大量購買后待用。”
李霞說,張雄用購物卡購買的眾多貴重物品中,他只能說出一條琥珀手鏈是準備送人的,其他物品都是憑著自己喜好。
法院最后采用了檢察機關(guān)的指控意見。
用贊助費私設“小金庫”
鹽城市檢察院指控,2006年年初,南京體育學院游泳隊設立“小金庫”,目的是解決裁判的活動經(jīng)費、部分運動員特殊需要的費用以及給有關(guān)專家的費用。2006年至2014年,張雄共侵吞小金庫90余萬元。
據(jù)介紹,小金庫的來源,既有從南京體育學院總賬上套取出來的錢,也有部分市體育局、體校給南京體育學院的慰問金,以及其他單位給的獎金、訓練費和場地費。
張雄的辯護律師認為,南京體育學院曾發(fā)文明確小金庫由領隊管理支配,孔某是領隊,小金庫由游泳隊的領隊管理,支配權(quán)并不在張雄手里。小金庫的錢發(fā)放不當,責任在領隊,不在張雄。
后來,辦案機關(guān)曾找孔某了解情況。孔某說,她只有權(quán)決定幾十塊錢的支出,“其他的要經(jīng)過張雄同意”。
孔某還說,她總擔心小金庫會出事,一直想著盡快脫手。有一年,張雄拿了錢還跟孔某說,“你也去拿幾萬塊錢花花。”儼然一副自己錢袋子的口吻。
張雄供述稱:“錢放在小金庫里,我想用的時候隨時可以拿。”
張雄及其辯護人又提出,小金庫設立目的之一,是給教練發(fā)放獎金和津貼的。張雄既是院長,也是教練,其他的教練能拿,為什么張雄不能拿?
檢察官李霞認為,游泳隊確實有給教練發(fā)放獎金和津貼的慣例,每個月金額在800元到1000元不等。作為教練,張雄自定標準是每月1000元。他的工資卡可以清晰地體現(xiàn)這筆錢。
張雄自己也供述,“獎金、津貼都已通過正規(guī)的財務報表發(fā)放到工資卡上。”而他從小金庫領取的錢,并沒有合法依據(jù),也沒有通過正規(guī)程序。
張雄的辯護人又提出,小金庫來源很大一部分是其他市體育局、體校給的贊助費,他們就是沖著張雄“金牌教練”的名頭,才把學生送到南京體育學院游泳隊,給的訓練費就是給張雄個人的。
然而,檢察官詢問了曾送過贊助費的體育局和體校,他們都表示,“贊助費是給南京體校的,并不是沖著某個人。”
當時接受贊助費的孔某也表示,她是代表南京體育學院去接受贊助費。
對于小金庫資金的去處,承辦人介紹,基本用在日常消費和購買名表上。2012年,張雄在英國倫敦參加奧運會期間,就讓孔某從小金庫中取錢,后來,孔某給張雄轉(zhuǎn)了22萬元,張雄用這筆錢購買了一塊勞力士手表,其他的錢轉(zhuǎn)到卡里用于自己消費。
把學校的錢當成了自己的錢
辦案人員介紹,2009年,張雄購買的別墅開始裝潢,他安排人以“購買體育器材”名義開出了價值23萬元的發(fā)票,其實是為自己購買了鋼琴,以及電視機等家用電器。
2011年,張雄在南京東郊賓館為女兒舉辦新婚答謝宴,費用合計10萬元。張雄直接安排游泳中心等3個部門的負責人到東郊賓館以“接待”的名義開了3張發(fā)票,共計15萬元,剩下的錢張雄為自己辦了一張貴賓消費卡。
事實上,張雄獎金頗豐,收入不低。早在1992年,他就曾得到30多萬元獎勵。案發(fā)后,辦案機關(guān)在他家里搜到了20多塊名表。“確實有用貪污款購買的,但大部分都是花自己的錢。”張雄說。
從2006年到案發(fā),張雄所有貪腐行為均為指使他人幫他完成,涉及南京體育學院10余人。正如承辦人所說,這些人均是給張雄跑腿,張雄強勢、霸道,即便他們知道有問題,可是不敢問,也不敢管,更不敢拒絕。張雄自己也可能以為,沒人敢把這些事情捅出來。
檢察官李霞說,這一切與張雄的居功自大有關(guān)。張雄完全把學校當成自己家,把學校的錢當成了自己的錢。
據(jù)了解,2015年年初,國家體育總局一起貪腐案件牽出了張雄涉嫌貪污的線索。
公開報道顯示,2014年7月28日,中央第十一巡視組進駐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巡視。3個月后,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花樣游泳部主任俞麗因涉嫌操縱比賽,收受不正當賄賂,被帶走調(diào)查。2016年5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。
與張雄的經(jīng)歷相似,俞麗于1970年加入北京游泳隊,1974年退役,曾任北京體育學院游泳教研室教師、國家體育總局(國家體委)游泳部(處)干部、副處長、國家級裁判等職。從2002年起,為花樣游泳國際級裁判。
俞麗是第一個被帶走調(diào)查的官員,2015年,國家體育總局更是發(fā)生“官場地震”。
除張雄,2015年5月,國家體育總局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沈利紅被帶走調(diào)查;3個月后,國家體育總局排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潘志琛被組織調(diào)查。2015年9月,中紀委對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肖天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。
在中國體育界,很多金牌項目的背后,都有一個俞麗式的人物。一方面,他們引領著隊員在國內(nèi)外賽事上取得了驕人戰(zhàn)績,為競技體育發(fā)展作出不可磨滅的貢獻。而另一方面,他們又在各自的圈子內(nèi)擁有很高的權(quán)威和“話語權(quán)”,因為缺乏監(jiān)督,他們掌握著運動員的“生殺”大權(quán),甚至操縱比賽,將各種腐敗行為掩蓋在金牌的光環(huán)之下。
張雄在懺悔書中寫道,“當了領導干部后,幾乎沒有進行系統(tǒng)的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識的學習,法制觀念淡薄,行事沒有底線,對自己已經(jīng)涉法、觸犯法律,完全認識不到。”
中國青年報·中青在線記者 李超 《清風苑》記者 盧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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